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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。立法院不改選有苦衷,政府對於法律的維持有苦衷,既然苦衷人人都有,那麼政府憑甚麼抓人民的違建?憑甚麼抓攤販?法律之外,還講苦衷,豈不天下大亂?
2。守法也必須要有有利於人民的客觀條件,例如合法的停車假如很難奉行,那麼大家都違規去了,因為停車場不足。法律的禁止,一定要考慮其可行性,沒有可行性而任意禁止,只有製造更多的違法者。
3。在專制社會或官僚體制的社會,法的位階順序正好"違法",公文的"指示"大於命令,命令大於法律,法律大於憲法。只要有人負責,上級一通電話指示一下,馬上奉為聖旨。行政主管部門的解釋函令,數量多於"法律"的條文。
4。向不義的法挑戰,不是不尊重法律,反而是對法律精神的最高崇敬,向不公平的形式法律挑戰,才能建立實質正義的法治社會。
5。法治的紅燈,來自於自力救濟等原始行為的頻繁。
6。法律上,不論何種爭端,其形態不外是"主張的對立"。
7。只有獨立公正的司法,含怨者始能得償,受毀謗者才可得直,不義者終將獲懲,不公者亦將匡正。
8。稅金是成本之一,因此早期逃漏稅的普遍現象,反而使的守法者成異類。
9。禁止墮胎的法律形同具文,多數懷孕的婦女為了使自己的人生更為幸福與生存而違法,而將意外的懷孕給墮胎掉,通常透過"月經規則術"的手術處理之!~
10。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"民意基礎",例如舉行公聽會,民意調查等手段,使的民意有了基礎,才能夠奉行公權力。
11。政府迷信法律萬能,過去已經證明會導致失敗。例如為了公路局的生意,而取締野雞車,為了保障中油不合理的油價,而取締地下油行。為了保證執政黨的候選人,而誣告在野黨的候選人,破壞其公信力與聲譽。
12。台灣票據法廢除刑事責任前,有21萬多人違反票據法,婦除之後還是有9萬多人違反其他刑事案件。
13。自力救濟方式許多。例如行政機構刁難,因此只好違建,或者送紅包來應對,國家不夠好,治安惡劣,因此去辦綠卡,稅金不公平,大家不會去抗議,而是去逃稅。
14。警察如果有交通疏導民間的大遊行,則維持交通,不便就會減少,例如國際獅子會大遊行,動物園搬遷,名望人士葬禮,馬拉松賽跑。但是對於集會遊行的運動,不但沒有幫忙疏導,反而阻擋,造成市民的不便與反感。
15。一種是錢勢的壓力,例如宴會請客,人情關說,金錢賄賂,政治捐獻,這些花錢的方式還是需要透過管道的,一般中下階層的百姓無法運用。
16。一種是群眾的壓力,例如請願,簽名,演講,遊行,靜坐等,這些方式不必有特殊關係與金錢,一般民眾可以直接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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